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教财〔2002〕 12号
                    苏价费〔2002〕122号
                    苏财综〔2002〕 42号

关于调整江苏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
  鉴于1998年下发的《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教财[1998]74号)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到期,为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工作的开展,同时考虑近年来教学成本增加等因素,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费标准: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日制民办高校,文科每生每学年42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4500元。各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育质量和生均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在上下浮动15%的限额内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
  二、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为学生代办教辅材料和簿本等用品,可收取代办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学年结束须向学生公布代办费使用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四、学校收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安排使用。请各学校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标准从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高校 收费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2年4月4日印发